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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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北京市 契税 管理规定 > 的决定》( 2002 年市政政府令 100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02 年第 187 期文件精神,结合 契税 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市 契税 税率由 4% 调整为 3% 。凡在 2002 年 7 月 1 日 之后缴纳 契税 的,一律适用 3% 的税率。
     二、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 3% 的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 契税 。别墅、渡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 契税 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京财税 [2001]1511 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除别墅、渡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   根据《北京市 契税 管理规定》第七条,凡 1999 年 7 月 13 日 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 契税 ,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二 ○○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阅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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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阅读......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点击下载阅读......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
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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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点击下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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